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哪些案例?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学员合法权益
案例一:2017年3月,李某在一家知名培训机构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取证班并交纳了学费7970元。报名后,李某迟迟未收到培训机构的任何通知。直至7月,该培训机构才告知李某报名未成功。后经协商,双方于8月13日签订退费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扣除李某基础报考费600元,退还李某学费7370元,培训机构承诺在签订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退费。但约定期限届满已近一年,培训机构仍未向李某退费,李某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均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7370元。
该案开庭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因在庭审前与李某发生争执,该代理人不顾法官劝告,中途退庭。后该案依法缺席审理。
大兴区法院认为,李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退费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费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其向李某退还学费7370元。
法官裁判提示:此类案件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大多数,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实则消费者拿到的学费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此类纠纷标的较小,消费者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自甘倒霉,而那些诉至法院的消费者虽然胜诉,却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对培训机构而言,可能是抓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这一心理,有恃无恐地违反退费协议的约定,被消费者起诉后,要么出庭与消费者调解了事,要么根本不到庭应诉,任由法院缺席审判。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二、约定不明起争议,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
案例二:王某与某教育机构订立培训合同,由教育机构为王某提供授课服务,上过几次课后,王某认为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不能做到承诺的随时提供外教授课服务,宣传的教学模式、氛围和实际不符,合同对于上课时间、地点、授课质量没有明确约定。王某以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其缴纳的学费26000元。
大兴区法院认为,王某与教育机构订立的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王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教育机构事实上确提供过一定服务,王某应当支付一定费用,故法院确定教育机构应退还王某的学费数额。
法官裁判提示:本案原告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加之,该类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因此,考虑到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损失等因素,大兴区法院确认解除了双方所签合同并退还王某相应学费。
教育培训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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